企業託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處置權,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託給其他法人或個人進行管理,從而形成所有者、受託方、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相互利益和制約關系。企業託管是企業改革實踐的產物。1995年4月,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中規定:“企業國有資產委託經營”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合同方式委託給其他企業進行經營,並由受託企業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謂託管,顧名思義就是委託管理的意思,具體是指企業所有者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系的一種經營方式。換言之就是通過契約形式,受託方有條件地接受管理和經營委託方的資產,以有效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託管經營通過“外在於”企業的經營者投入一定數量的啓動資金,並把有效的經營機制、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引入企業,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同時,託管經營過程中受託方憑借自身的管理和資金優勢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託管經營的實質是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市場對企業的各種生產要素進行優化組合,提高企業的資本營運效益。託管經營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企業政企分開;有利於明晰企業產權關系;有助於市場經濟的實施,應該說託管經營是企業改造的重要方式。
基本動因主要有四個方面:1、盤活虧損企業;2、提高營運效率;3、可操作性強;4、減少體制障礙。